2019年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非常严格,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一、危化品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经营危险化学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定期修订制度等;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有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8、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设立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必须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运输工具除外);
2、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除外),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且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4、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建立完善变更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及发证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